商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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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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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上海市河北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来自  河北籍 (原籍地地域名)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成立了党组织:

   上海市河北商会党小组 ,上级党组织是:  河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党支部 。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但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由  党小组  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建工作联络员参加或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为促进上海、  河北  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原籍地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促进会员交流、服务会员需求、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一)协调商会在沪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提供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示、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自律诚信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七)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商务考察、展览展示、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经济协作、业务培训、商务咨询等服务;开展公益项目。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诚实守信。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自主办会。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十条  本会由  河北  在沪企业(或单位)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确认。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代表单位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四 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会员代表)。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修改章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成为理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  4  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候选人人选;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免;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一)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告知全体会员。但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代表需要调整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监事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未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但没有表决权。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告知全体会员。

监事和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较高公信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  4  年,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热爱社团工作,有自愿服务社团的精神,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三) 在本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四)在本市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人选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且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人选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

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从会员单位中产生并并经会员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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